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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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公 告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一)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二)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三)对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四)对执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五))对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六)对实施上述行政处罚权过程中,依法实施暂扣、登记保存等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扣留的物品,依法上交市林业和草原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罚款数额均包含本数。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黑龙江省抚远市迎宾路101号、0454-2138577
四、其他
自2022年9月15日起,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本公告行使上诉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特此公告。
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