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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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
为了加强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发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通告》,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黑龙江省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协作配合,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及行动重点,在辖区内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
5.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
6.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8.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明确打击重点,落实工作职责,严禁以下违法行为:
1.严禁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
2.严禁利用粘网、毒饵、枪支、猎套、弓弩等非法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3.严禁毁坏、非法采挖、采集、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古树名木;
4.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
5.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6.严禁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7.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摆售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产品;
8.严禁通过直播平台、微信、QQ等软件买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9.清理整顿野生动植物餐饮服务、经营利用场所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凡有以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清理并主动上缴非法工具,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四、自觉约束个人行为,引导鼓励辖区居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参与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拒食拒用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用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专项行动期间可采取书面举报、当面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
举报电话:
0454-2138075
15946591222
13763632777
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黑龙江省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
2021年10月18日